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财税〔2018〕164号修改)精神,结合实际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6月26日,意见建议请发至电子邮箱:conanzyl@163.com,或邮寄至:萍乡市安源区滨河东路382号313室,邮编337000。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
2025年5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精神,以萍乡市统计局统计的202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2498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775元/月。
萍乡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925元/月。
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开始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
2025年5月26日